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聲再-26-2024112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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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白國豊 被 告 楊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4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時間軸)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所載。 二、按刑事再審係就確定判決實體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 聲請再審之對象以確定判決為限,並不包括確定裁定;況即令係確定判決,其案件告訴人並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第427條及第42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即明。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白國豊以被告楊文宏涉犯誣告罪嫌提出告 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16906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4088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人所提之再議聲請。聲請人不服,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認其聲請無理由,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聲自字第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44號裁定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被告之不利益,對前揭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依上開說明,上開駁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顯非確定判決,自不得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況聲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8條所定之為受判決人不利益之聲請再審權人,且本件亦無同法第422條所列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既非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無聲請再審之權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係對於不得聲請再審之標的聲請再審,此為顯然違背程序規定之錯誤,自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得抗告 附件:刑事再審(時間軸)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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