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聲簡再-12-20241004-3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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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耀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因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 正為「因誣告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因過失傷害案件」之記 載,係「因誣告案件」之誤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