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3-聲自-114-20250102-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邵曰道 被 告 陳曉萍 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邵曰道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113年12月24日具狀提起抗告,然依上述規定,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