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3-聲自-76-20241009-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晴天寶寶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祥 代 理 人 黃華駿律師 被 告 黃子亭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6827號 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案號:113年度偵字第 21297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 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為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文規定。本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狀末簽章欄以電腦列印方式記載「聲請人:晴天寶寶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祥、具狀人:黃華駿律師」,但簽章部分,則僅有具狀人黃華駿律師之用印,並無聲請人之簽章(如下圖),與上開規定不符。 三、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因本件「刑事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狀」及「委任狀」均有程式欠缺情形,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上述裁定於113年9月27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晴天寶寶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祥及代理人黃華駿律師之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共3紙附卷可稽。惟上述裁定送達後,聲請人於113年9月30日以刑事陳報狀檢附補正後之委任狀(即本院上述裁定附表命補正事項編號2部分),但關於本院命其補正本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聲請人之簽章乙節(即本院上述裁定附表命補正事項編號1部分),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因此,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符合法定程式,且已經本院命其補正仍未補正,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狀末簽章欄「聲請人:晴天寶寶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祥」之簽章 2 委任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受任人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代理人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