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聲-127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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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秦葆正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助字第76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至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後段、第2項、同法第134條第1項等另定有明文。從而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受刑人遇法務部撤銷假釋,倘若不服,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不再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判,此與同法第153條第1項所定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下稱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者有別;倘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原先諭知該刑事裁判之刑事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上雖無不合,惟此際刑事法院審查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處分之範圍,應限於該執行之指揮本身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及於為其前提之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以符修正後監獄行刑法劃分審判權之旨,並避免衍生權限衝突之爭議。至於109年11月6日公布之釋字第796號解釋所揭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違憲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依該規定撤銷假釋之處分,其效力如何及依該解釋意旨應為如何之處理等相關疑義,乃法務部之權責,如有不服,仍應依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尋求救濟,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查之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又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檢察官倘係依據法律規定,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經入監執行,於110年6月1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之111年3月間,故意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61990號函撤銷受刑人之假釋處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2月16日桃檢秀庚113執更410字第1139001968號函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3年執更助定字第7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年5月28日,受刑人自112年11月29日起入監等情,有前揭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7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從而,檢察官於受刑人之假釋經撤銷後,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其所為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  ㈡至受刑人所受撤銷假釋之處分其效力如何等相關疑義,乃法 務部之權責,受刑人如有不服,應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且受刑人依法所提起之復審程序,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此觀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受刑人主張檢察官應待復審結果後始得換發執行指揮書等語,自於法不合,亦屬無據。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依法換發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受刑人經 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之殘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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