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聲-1682-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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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振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97號;113年度執字第8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振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9月4日,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9月4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衡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並未回覆,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均為加重竊盜(未遂)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分於104年9月14日、105年7月17日及111年1月24日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毒品罪屬戕害受刑人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不同,彼此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4日 105年7月17日 105年7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96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6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64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備註 已執畢 編號2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7日 105年7月17日 105年7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6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6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64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備註 編號2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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