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M-113-聲-1822-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黃勁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 執行(110年執更字第136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暨異議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就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予以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係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外,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勁傑請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更定其刑之罪刑,前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聲字第2927號、110年度聲字第581號、110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應執行之刑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927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4罪中,首先 判決確定之日為該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即民國106年4月6日,而該裁定附表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最初判決確定日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惟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及110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均非106年4月6日「前」所犯之罪,與前述數罪併罰之要件不符,無從將該2罪抽出,另與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927號裁定定刑之4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況上開3裁定均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該等裁定所包含 之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再者,縱依聲明異議人所主張,將前開3裁定各附表中關於罪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抽出合併定刑,而就該等裁定之附表所餘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均另合併定刑,二者再接續執行,惟其有期徒刑刑期總和之上限為15年1月(槍砲共11年4月+毒品共3年9月),則聲明異議人目前應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刑期共13年7月,亦未逾前揭上限;況上開3裁定酌定之應執行刑,已審酌各罪犯罪時間、犯罪情狀而為相當之恤刑,均難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他案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事由與聲明異議人所犯各罪未盡相 同,自不得比附援引為本案有否裁量濫用之判斷;且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乃依個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異議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模式、犯罪時間、各犯行相隔期間、對法益侵害程度、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與矯正必要性、刑罰之邊際效應與限制加重原則,暨參考受刑人對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因素而為決定,並無所謂「一貫定應執行刑之判例」或「行情」之情形。 (四)從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重定應執 行刑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猶執其個人主觀意見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