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M-113-聲-1868-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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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鋐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8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關於「 有期徒刑8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1年8月」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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