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3-聲-1879-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庭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 50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下稱本案洗錢案件)受命法官講話含滷蛋、聲音講話一連串沒斷及不給被告說話有效的權益,以及審判案子不認真,給予的有效證據沒先全部看完再審判案子,這是一場自導自演的鬧劇、開庭,法官個人自我執念影響整場開庭程序及狀況,浪費國家資源、權益來審理案子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明定。又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案件之勝敗結果,即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指稱本案受命法官講話含滷蛋、一連串沒斷及不給 予聲請人說話權益云云,然經本院勘驗本案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同年6月7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足見,受命法官於開庭過程中講話咬字、發音及語句斷點均正常能以理解,且開庭過程中未見有不給予聲請人表示意見之情形,且從聲請人於開庭過程中尚能就受命法官所問之問題,逐一予以回答,足見聲請人亦能明瞭受命法官提問之內容,且於開庭過程中聲請人並無喪失說話、答辯之權益。至受命法官固有於開庭過程中因聲請人不斷欲更改筆錄內容而打斷聲請人陳述之狀況,惟此係基於訴訟指揮,為順遂程序進行及為確認聲請人陳述真意所為,且嗣後受命法官仍有再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反覆與聲請人確認其真意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縱聲請人對受命法官所為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滿,然此為其個人主觀感受,其未提出受命法官存有何客觀之原因,致使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認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裁判之程度,自無從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之虞。  ㈡聲請人另指稱受命法官審判不認真、給予的證據沒看完,自 導自演、有個人自我執念云云。然依前開本院勘驗筆錄內容可見,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開庭過程中,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證據,均有問被告之答辯內容及意見,亦有告知聲請人如就本案有相關證據可以提出,且於113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結束後,因聲請人遲未陳報於該次開庭中所提及之報案紀 錄,受命法官尚有請書記官致電聲請人具狀陳報,嗣後並函 請聲請人提及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經國派出所協助查明有無報案紀錄並提出相關資料,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等件(見112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卷第39、49頁)在卷可稽。足見受命法官並無聲請人所指不認真、沒看完證據之情形;又從上開勘驗筆錄觀之,足見受命法官所為之本案訴訟指揮,均係受命法官於案件審理時所為訴訟指揮之職權適法行使,難認客觀上足使一般通常之人,均合理懷疑受命法官有不公平之審判,而有偏頗之虞,不能僅因聲請人主觀上認為受命法官不認真、自導自演、有個人執念,即認法官訴訟指揮可能對其不利,即遽憑為其將受不公平裁判之依據,而執此聲請法官迴避。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執上詞,無非為其個人主觀之感受與判 斷,在客觀上尚難足以使人懷疑受命法官有不能公平執行職務之情事,而遽認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