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06-28
案號
TYDM-113-聲-2047-202406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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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暐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暐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翔於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暐翔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12月2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12月21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林暐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7/03 112/06/16 112/08/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3號 判決日期 112/08/23 112/11/28 113/0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21 113/02/15 113/04/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28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共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5/16 112/07/02 112/07/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88、41951、42033、52579、52581、52582、525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3/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07 113/05/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57號 (另有一罪與本件不合定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