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3-聲-2290-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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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黎振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 執行(113年度執助公字第573號、第573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異議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 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惟倘該具有爭議性之執行指揮已自動取消或停止而不復存在時,既已非檢察官憑為執行之依據,即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自不得以該指揮執行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59 號、96年度台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參照)。原執行指揮書於換發新執行指揮書而經註銷後,即失其效力,不能再憑為執行之依據,自不得以原執行指揮書不當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8號、96年度台抗字第759號、96年度台抗字第20號、92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異議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1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檢察官乃於113年6月18日作成113年度執助公字第573號指揮書,載明受刑人之刑期自116年9月12日起算,至116年11月11日屆滿,本件接續同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助公字第90號指揮書後執行,後又於113年6月19日作成113年度執助公字第573號之1指揮書,載明受刑人之刑期自116年10月13日起算,至116年12月12日屆滿,並註銷前開113年度執助公字第573號指揮書,改以該指揮書接續同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助公字第90號之1指揮書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同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573號執行卷宗查閱無訛,且聲請人自行提出之113年度執助公字第573號之1執行指揮書上亦已清楚載明「註銷本署113年度執助字第573號指揮書」故上開113年度執助字第573號指揮書既已註銷,改以另執行指揮書執行,則原有執行指揮書即失其效力,已不能憑為執行之依據,故雖內容與113年度執助公字第573號之1執行指揮書相同,前揭經註銷之指揮書其上所載之執行內容自同屬失效,無何刑期重複執行之問題,異議人執已失效之執行指揮書指摘檢察官有重複計列刑期之情形,即有未合,故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