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M-113-聲-2385-20250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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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游富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 執行(113年度執字第53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游富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上訴字 第54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到案執行,惟因受刑人未到案,再由同地檢署檢察官發布執行通緝始將受刑人逮捕歸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12日送監執行,而受刑人於該日檢察官訊問中,並未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至同年月18日,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指揮將其釋放;後受刑人再接受檢察官傳喚執行,於113年11月25日到案,並於同日訊問時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准許且於113年11月26日核發113年執緝壢字第1711號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受刑人現易服社會勞動中等情,有上開判決、傳票、點名單、通緝書、訊問筆錄、執行筆錄、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案執行卷核閱無誤。 (二)基上所述,受刑人於通緝歸案送監執行時,原未提出聲請易 服社會勞動,卻濫行指摘檢察官否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其聲明異議顯屬無據且無理由;又本件嗣既因受刑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准許並已開始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則更無聲明異議之實益,故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