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聲-2790-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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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0號 聲 請 人 沈文丰 被 告 黃 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公務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46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二)。 二、經查: ㈠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通緝並於民國113年8月9日緝獲並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再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嫌疑重大。再被告經通緝後始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先前本院審理期間除書面合法送達通知外,亦有以電聯方式通知庭期,被告雖具狀身體不適,惟其身體不適之程度並非達到無法到庭之程度,且經本院通知不予准假,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復經拘提亦未主動到庭說明,經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8月9日起予以羈押。 ㈡而本案於113年8月20日行審理程序,經本院審理後宣示辯論 終結,並訂於113年9月13日宣判。而本院於審理中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然已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限制住居即可代替羈押處分,而經本院於113年8月20日當庭釋放,此有本院當庭釋放被告(少年)通知書、限制住居書等在卷可佐,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