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聲-280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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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0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黎振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黎振燕(下稱受刑人)前於民國11 0年間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30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546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據以執行者,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定之法院,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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