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聲-2880-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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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儒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所示 之罪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聲字卷第9頁)。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是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六、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 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無意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3日 106年12月26日 107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2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0日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5月1日 108年2月11日 108年2月11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61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6號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8月間某日 107年3月23日 107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9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61號、第1493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61號、第14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侵簡字第4號 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侵簡字第4號 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17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9號 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5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2日 107年1月17日、107年3月27日、107年3月28日、107年4月1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4月2日、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148號、第3164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3年5月21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9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27號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8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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