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聲-2889-202410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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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盧世譯 選任辯護人 董璽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讓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准予具保,停止 借執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運輸第四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60號審理在案,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等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屬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為脫免刑責及執行,由此萌生逃亡之動機自極為強烈,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其他不詳訂貨人未到案,被告與同案被告鍾喬川、黃志勇等人間供述細節不一致,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兼衡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雖以前開事由,具狀請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於 113年8月2日本案審理期日交互詰問證人及同案被告等人完畢後,自113年8月3日起,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乘機性交案件所處有期徒刑4年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為憑,是其已非本院羈押中之刑事被告。是被告本案既已送執行,非由本院裁定在押,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