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3-聲-2971-202410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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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22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劉智銘 選任辯護人 林耕樂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 3年度訴字第558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2200Z000000000號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36條第2項之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即告訴人A2200Z000000000為本件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 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 906號案件提起公訴,及以113年度偵字第20261號移送併辦,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罪嫌,現由本院審理中,是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係本案之被害人,經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卷第105至106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