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M-113-聲-3064-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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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展欣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件編號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欄所載「1 12年度簡易字第543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附件編號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 決」欄所載「112年度簡易字第543號」,與原本附件編號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欄所載本院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不符,然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將上開正本誤載部分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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