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M-113-聲-3074-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高文曜 被 告 徐麗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麗茹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聲請 人即具保人高文曜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而查該案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被告並已入監執行,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 ,且經具保人出具前揭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70號判決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8月,其中拘役部分因不得上訴而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則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本院遂於109年8月1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263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6萬元保證金,嗣該保證金於109年10月22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沒入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27日桃檢俊庚109執他3404字第1099113406號函文暨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揭裁定原卷核閱無誤,是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既已沒入,自難准予發還。從而,具保人聲請發還保證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