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M-113-聲-3098-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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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樹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樹元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樹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6月16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3年5月21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附表二編號5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訴字第89、1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上開說明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審酌受刑人就所犯之附表一、二之罪均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均相同,考量各罪之行為時間,暨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雖表示希 望從輕量刑,且因尚有其他案件判決有期徒刑8月,能一起合併等語,然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至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案件審理中,自應待該案件確定後,由該管檢察官審核與本件有無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再另聲請法院裁定。是受刑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本院尚無法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10/27 2.111年10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120小時內之 111/10/27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0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6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1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判決日期 112/05/03 112/05/03 113/04/12 113/04/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9、15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6 112/06/16 113/05/21 113/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7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8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8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10/04 112年9月2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9月2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01/01 112/12/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32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0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113/05/23 113/05/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2、3480、352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1 113/05/21 113/05/21 113/06/27 113/06/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7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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