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聲-3117-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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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 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 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有期徒刑3 月、5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五、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 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犯罪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深深反省後,真的不想和看守所內其他人一樣,會重新開始努力,做個更有貢獻的人,懇請鈞院從輕量刑給予機會)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6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94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268號 112年度簡字第434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268號 112年度簡字第434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4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9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5號 編號1、2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35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9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67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67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6月26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0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