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聲-3170-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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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祥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 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期間、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1日 ①110年11月30日 ②110年11月28日 ③110年10月12日 112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8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69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69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11日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1月21日 ②112年1月22日 112年1月16日 111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2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5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6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8月7日 113年7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9月6日 113年8月16日 備 註 聲請書附表將編號6所示之罪之判決日期誤載為113年7月9日,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