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聲-3177-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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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富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2號、113年度執字第1229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富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富民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次按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 ,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經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意見,此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盧富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並在上開外部性(即拘役85日)及內部性(即拘役80日)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 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毀器損壞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7月9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1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65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43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1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8月6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於112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6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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