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聲-3204-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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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4號 聲 請 人 許玥情 被 告 林德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德和所涉強盜案件,經聲請人代為繳 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案經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已入監執行,請准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即具保人許玥情繳納保證金後 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46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業以桃檢秀壢113執11658字第1139122348號函文副知聲請人,可憑該函文向本院出納室洽領保證金;又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4日至本院領回前開保證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上開函文、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據等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業已領回保證金,則其所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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