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聲-3220-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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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宇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 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為有期徒刑3 月、3月、3月、2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341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是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六、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 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犯罪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未於時間內回覆),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偽造文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0年10月17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3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8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6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39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6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39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5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95號(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1號 編號1-4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74號(高院113年度抗字第13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7日 111年2月10日至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調院偵續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39號 113年度簡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39號 113年度簡字第3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8月7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01號 編號1-4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74號(高院113年度抗字第13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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