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聲-3252-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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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韋 具 保 人 蔡明吉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利息(113年度執字第2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蔡明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1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