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M-113-聲-3265-20241112-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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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2號 113年度聲字第3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文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 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壹、二、第4行關於「,並禁止接 見通信」之記載,應刪除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壹、二、第4行關於「 ,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記載,因係文字誤寫贅載,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