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聲-3268-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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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榮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堃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等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榮堃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另 案即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有前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又附件編號1、2、4所示之罪,前經另案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是如附件編號4所示之罪,既已於另案中與如附件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如附件編號4所示之罪自不得從前開高雄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中單獨割裂而再與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如再重複定應執行刑,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