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聲-328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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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衍廷 受 刑 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衍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許衍廷因受刑人即被告許俊雄犯 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113年度執字第9123號),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且其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於113年7月16日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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