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聲-3293-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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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113年度執字第129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智維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2月1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10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413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4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4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30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4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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