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聲-3295-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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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茂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茂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茂富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茂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3年2月7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㈡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4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函覆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其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內部及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張茂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6月21日 ①112年8月6日 ②112年8月5日至112 年8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度偵字第41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2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5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51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判決日 113年1月5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5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51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確定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59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7月24日至112年7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32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32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確定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