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聲-336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清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華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期間、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5月27日 112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391、470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93、36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10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6月29日 111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93、366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75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2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 113年度易字第4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7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 113年度易字第4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8月21日 備 註 1、聲請書附表將編號3、4所示之罪之案號誤載為「112年度簡易字第1531號」,應予更正為「112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 2、聲請書附表將編號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12/03/01」,應予更正為「112年4月6日」。 3、聲請書附表將編號5所示之罪之判決日期誤載為「112/10/26」,應予更正為「112年10月25日」。 4、聲請書附表將編號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12/04/09」,應予更正為「111年4月9日」;另將判決日期誤載為「113/7/15」,應予更正為「113年7月12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