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聲-3372-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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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文華 受 刑 人 楊朝仰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楊朝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吳文華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年刑保字第0000000208號)、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542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1時30分到案執行,上開通知均合法送達,惟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未能拘獲等情,有送達回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