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3-聲-3386-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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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鄭漢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指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107年執助音字 第554號執行指揮書關於因撤銷假釋案中有罹於行刑權消滅時效而重新核算撤銷假釋殘刑乙節,經檢察官業於另行換發107年執助音字第917號執行指揮書,且於備註欄記載:「註銷本署107年執助音字第554號指揮書,改以本件執行,原相關資料沿用」等語,此有本院查詢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執助音字第917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是桃園地檢署原核發之107年執助音字第554號執行指揮書業經註銷,則本件聲明異議之客體(桃107年執助音字第554號執行指揮書)業經註銷而不存在,本件已無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顯無實益,應認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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