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聲-3390-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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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羅文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執音字第9628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指揮(下稱本案執行指揮)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文斌(下稱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提出之狀紙所載(詳附件)。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受刑人之上訴確定,檢察官即以本案執行指揮命受刑人應自113年9月25日起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音字第9628號執行指揮書可證。可知,檢察官係於判決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第457條第3項規定為本案執行指揮,故本案執行指揮於法並無任何違誤及不當。 ㈡受刑人以附件所示之狀紙對本案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細譯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理由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3號案件之承辦法官不滿」、「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3號之承辦檢察官及檢察長不滿」、「受刑人已提告檢察官恐嚇」,而此等理由顯然不足動搖檢察官本案執行指揮之合法性與妥當性。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受刑人113年9月27日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