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聲-3396-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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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I HUE(中文名:阮氏輝) 具 保 人 HOANG THI HA(中文名:黃氏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THI HA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HOANG THI HA因受刑人即被告NGUYEN THI HUE犯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度偵字第38919號案件中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3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該案經起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174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受刑人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而確定,嗣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字第6581號案件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前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應於113年7月12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及逾期未到案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詎被告及具保人皆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未果,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且2人均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此有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移民署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等件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