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聲-3407-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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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揚 具 保 人 王怡婷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張景揚前經諭知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具保人 王怡婷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嗣聲請人為執行其案件,合法傳喚其並通知具保人,但其、具保人屆期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嗣其經拘提亦無著,其現且未在監、押並已經通緝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聲請人之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堪認其已逃匿。從而,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