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聲-3441-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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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永誠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⑺所載「112年12月7日」,應 更正為「111年12月7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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