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聲-3455-2025011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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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88號裁定 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井勝宏於繳交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 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井勝宏基於彙整訴訟資料、明 瞭開庭內容,以維護法律利益等,爰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因誹謗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後 ,現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具狀聲請上開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合於聲請期間,且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應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聲請人另聲請附表所示期日之錄影部分,因已逾檔案留存期 限,本院已未存有該檔案,有本院政風室公務電話紀錄及監視影像閱覽、複製申請表可參(本院聲卷25-27頁),客觀上自無從交付,是此部 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案號: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號 編號 開庭日期(民國) 內容 1 112年3月14日 錄音 2 112年5月30日 錄音 3 112年7月12日 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