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聲-3456-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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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56號 聲 請 人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聲 字第2611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鄭名凡閱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裁判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2條第1項、 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等規定,聲請閱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判決或裁定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 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案件,本院分別於如 附表各編號「裁判日」欄所示之日作成裁判,並均已確定,依前開說明,各該案件既經確定,聲請人均為各該案件之當事人,自可聲請閱覽各該案件之評議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裁判日(民國) 說明 1 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 112年10月17日 無罪部分於112年11月22日確定;有罪部分經被告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84號駁回上訴而就上訴部分確定。 2 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 112年12月15日 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3 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49號裁定 112年12月15日 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4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4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裁定 113年4月11日 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73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5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11號裁定 1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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