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聲-3464-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腕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又若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且所侵犯者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則於該數罪併合處罰時,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兼顧恤刑之本旨,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1357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已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8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12年10月1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均為竊盜案,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及本院已合法通知受刑人而保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及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1次)、6月(3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3次)、6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1日 111年8月28日 111年8月28日 111年9月2日 111年9月5日(2次) 111年9月7日(3次) 111年9月6日(2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66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8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8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8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3年1月6日 113年8月22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9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77號 經臺高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