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3-聲-3476-202410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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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詩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楊家妮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詎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執行刑罰時,竟傳、拘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詩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於民國110年2月8日由具保人為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前開所犯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全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執行。 四、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 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或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等附卷可稽,故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