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聲-3540-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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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華 具 保 人 陳春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春霞因受刑人陳春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1年刑保字第212號),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春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春霞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判決關於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8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6日下午3時許到案接受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688號),被告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