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聲-3545-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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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育銘 選任辯護人 戴智權律師 董瑜絹律師 莊明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育銘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65 號案件民國113年5月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轉 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該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65號案件 113年5月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檔案,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倘有違反,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論係聲請人自行或任由他人而為,均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