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聲-3552-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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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52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陳志祥律師 被 告 黃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46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撤銷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被告黃志勇之選任辯護人,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黃志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否認犯行,而與同案共犯所述不相符合,另有多次出入境紀錄,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羈押,再因羈押原因及必要均未消滅,並於同年8月5日裁定自113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於同年10月4日裁定自113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被告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進 口本案含有1-甲基苯基-1-丙酮貨物部分並不爭執,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盧世譯、鍾喬川、證人潘文仁之證述可參,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參,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出入境紀錄,又否認犯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原因仍存在,無從予以撤銷羈押;又被告及其辯護人自本院裁定羈押後,多次為撤銷或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聲字第1600號、113年度聲字第2642號、113年度聲字第3209號、113年度聲字第3552號予以駁回,又對本院於113年8月5日以113年訴字460號所為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61號裁定駁回,仍執相同理由,再為本次聲請,本院認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