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聲-3553-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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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宣宏 具 保 人 黃柏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113年度執字第81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查受刑人賴宣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黃柏蒼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未履行確保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執行之義務等情,有國庫收款存款書、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暨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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