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聲-3566-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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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均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再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均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已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10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11年8月10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類型,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兼衡受刑人 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已執行完畢, 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9日 111年1月10日 111年3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23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5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814號 112年度易字第50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814號 112年度易字第50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9月10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22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2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54號 經士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6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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