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聲-3577-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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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筌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筌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筌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紀錄附卷可佐,核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旨敘明。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應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將此部分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游筌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8年3月22日 106年間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40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3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749號 113年度訴字第1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9日 113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749號 113年度訴字第1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70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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