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聲-3597-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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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李輝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及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113年 度執字第114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3年10月23日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3、4項亦有明定。而「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係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裁量權,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裁量時,判斷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聯、有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法院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只可在檢察官裁量權之行使,有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必要。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輝山(下稱受刑人)於113年2月18日 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下稱本案),經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8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本案判決)確定等情,有本案判決、本案判決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嗣檢察官開始執行本案判決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認受刑人於103年間、104年間、105年間、113年間之10年內,已第5次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顯不足使受刑人警惕,故不准受刑人就本案判決所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有刑事執行案件陳述意見書、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檢察署送達證書、113年10月23日執行筆錄可稽。可知,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本案判決時,已依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4月1日所頒定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就受刑人各次犯罪之具體情節及關聯為審查,方裁量若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難收矯正之效情形,而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故檢察官上開裁量,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且認定事實未有錯誤,亦未逾越法律授權或審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裁量要件無關聯之事實,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㈡受刑人以:本案之酒測值僅0.64毫克,且距離前4次之酒駕案 件已逾7年,本案未造成任何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故受刑人本案酒駕係一時失慮,應無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情形等語聲明異議。然觀諸本案卷內事證,受刑人於本案中,係因交通違規為警鳴笛攔檢盤查,受刑人卻未依指示靠路邊受盤查(受害人黃鐙豎就有聽到鳴笛聲靠邊),反而直接騎走並擦撞黃鐙豎的自小客車,致黃鐙豎自小客車保險桿磨損,受刑人則騎離現場數百公尺後始為警攔停。可見,受刑人本案酒駕,不僅不服取締,更實際造成他人財損而生公共危險,犯狀情狀非輕,更可徵受刑人縱經前案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對不能酒駕乙事仍無警惕反省之心,反變本加厲認為只要不被取締即可,故受刑人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自無從獲得有利受刑人之認定。受刑人復以:家中土地遭徵收,配偶需扶養,受刑人需工作賺取薪資等語聲明異議。惟受刑人上開家庭經濟狀況,並非審酌「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時之考量標準,故受刑人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亦無從獲得有利受刑人之認定。 ㈢綜上,檢察官執行指揮本案判決並無違法及不當,受刑人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判決案號 犯罪日期 交通工具 刑度 吐氣酒精濃度(mg/L) 是否肇事 執行情形 1 本院104桃交簡941號 104.2.15 機車 有期徒刑3月 0.59 否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完畢 2 本院104桃交簡2005號 103.5.30 小客車 有期徒刑2月 0.83 否 3 本院104審交易833號 104.7.8 小客車 有期徒刑4月 0.73 否 於105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完畢 4 本院106審交簡71號 105.12.18 小客車 有期徒刑5月 0.53 否 於106年12月10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 本院113桃交簡823號 113.2.18 機車 有期徒刑6月 0.64 是 在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