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聲-360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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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品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1 13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扣案之第三級4-甲基甲基 卡西酮壹佰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捌拾玖包」;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沒收「扣案之4-甲基 甲基卡西酮100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4-甲基甲基卡西 酮89包」。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 沒收扣案物數量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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